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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团队代理同居析产纠纷案例—假离婚变真,该如何追回自己的财产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11-12

案情简介:

2005年,柳先生在广东因工作认识了四川成都的郭女士,2007年9月两人便登记结婚,时间不长便一起来到北京工作。一年后孩子出生了,两人都希望在北京有一个稳定的住所,于是多方考察,于是决定购买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商品房。郭女士从事房产销售工作,对于北京的购房政策比较了解,郭女士遂哄骗柳先生,为了避免在买房资格审核和贷款环节出现问题,双方应先办理“假离婚”手续,以郭女士个人名义购房后再复婚。由于柳先生平时忙于工作,对此没有在意,于是听从了郭女士的建议,于2014年10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用夫妻双方的积蓄首付购买了商品房。夫妻双方仍然和郭女士的父母在一起居住,共同抚养幼小的孩子,与以前的生活并无二致。为了偿还贷款,柳先生仍然像以前一样将自己的收入都交给郭女士打理,自办理离婚后到2017年五年时间,柳先生转给郭先生一百多万元。柳先生提出办理复婚手续,但是郭女士一直拖延,对于房子也是含糊其辞,2017年6月,郭女士带着孩子一走了之,回到四川老家了。柳先生这才发现自己付出多年的家庭已经不存在了,孩子被带走了,房子也登记在对方名下,只剩下自己一个人,无奈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柳先生的委托后,梳理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双方的电话录音等证据后,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郭女士以自己的户籍在四川省成都市,且已经在成都市居住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理,将案件移送到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我们整理相关的证据,经过多次开庭,最后法院认定,根据柳先生提供的租赁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认定两人在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该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应当由双方分割。

案件结果:

郭女士一次性支付柳先生房屋补偿款190万元。

律师看法:

很多家庭为了购房、避税、逃避债务、逃避侵权责任、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规避户口政策、多争取拆迁利益等目的而办理所谓的“假离婚”,这里所说的“假离婚”,其实在法律上是真离婚,是夫妻双方要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取得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离婚真实有效,完全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假离婚蕴藏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损害债权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假离婚可能假戏真做,导致家庭的破裂,财产遭受损失。夫妻本来是为了规避政策或者逃避债务、责任而假离婚,但在离婚后可能会有各种意外因素,比如矛盾激化、想法的改变、第三者的介入等等,甚至于离婚本身就是一方设立的骗局,导致计划中的复婚遥遥无期。

上面提到的柳先生,虽然一直认为是假离婚,但是在法律政策的概念上并没有假离婚一说,即使柳先生在离婚时是假意离婚,但是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的离婚协议和离婚登记已经生效,在法律意义上,当事人夫妻已经是离婚状态了。

夫妻双方只要履行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买房的钱等财产在离婚前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假离婚”之后将变成一方的个人财产,另外一方当事人就难以控制该部分财产。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复婚,因离婚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将无法挽回,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呈高发趋势。

由于柳先生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郭女士再购买的房子原则上应属于其个人财产,男方若主张是房产双方共有,需要提供相关的合同、房屋的出资资金的来源、双方沟通的相关的记录等证据,而往往这样的证据在事后很难取得。对于男方来说,很容易陷入很被动的局面。

另外,即使在离婚后复婚,仍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给家庭造成纠纷的隐患。因为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拥有房产等财产的一方不同意变更登记,另一方也只能吃哑巴亏,承担很大损失。因此,夫妻双方以"假离婚"所谓合法的形式来获取房贷优惠存在很大法律风险。不管遇到什么情况,千万不要拿婚姻当儿戏,搞什么假离婚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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