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屋拆迁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陈某2003年1月继承母亲遗留的房屋一套。后陈某与吴某登记结婚,夫妻两人居住在此房屋中。2008年5月该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被拆迁,拆迁人直接交给陈某一个100万元的拆迁款存折。2010年8月,陈某从银行取出78万元用于购买商品房一套,自己为房屋产权人,剩余22万拆迁款项的使用和分配,夫妻之间争吵不断。后妻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陈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和22万元拆迁款。陈某称购买该商品房交纳的房款及22万元都是个人拆迁款,应属其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一方因婚前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无论是房屋补偿还是货币补偿,都应属个人财产。但若婚后用拆迁款又购买房屋的,在主张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用于购房的房款属拆迁补偿款。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陈某与吴某结婚后,购置商品房一套,陈某虽称该商品房交纳的款项是其用个人拆迁款购买的,但未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事实,虽然有一张存折可以反映陈某取出了78万元,但证明不了该78万元取走后的用途就是支付了诉争商品房的房款。所以,该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诉争的22万元存款,从存款的时间上可以证明系陈某拆迁补偿所得,吴某无权分割。需要提示的是,由于我国结婚登记时并不需要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因此,双方婚前财产有无与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举证的程度。事实上,由于夫妻财产的混同,这里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最好做个财产公证或约定,可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也不会出现举证不足或无法查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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