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怎样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具有很大的意义,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那么,怎么订立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呢?
婚前财产协议的订立的合法性,不仅表现在它的形式上,也包括在它的内容上。《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口说无凭。在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存在被迫或重大误解,应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该协议是真实有效。
其次,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但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所有的财产,即使有约定业无效。比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双方的父母均出资,双方父母也均认为房产的一部分是属于他们的,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无效。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债务问题,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时就必须告知并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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