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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法律对无效婚姻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定。《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违法行为。通说认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符合重婚要件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可以重婚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即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若夫妻双方有上述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主要包括(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因此,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参考案例:

张某的母亲龙祖香与龙某的父亲龙祖学系同胞姐弟关系,张某与龙某系表兄妹关系。2015年3月11日,张某与龙某隐瞒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在汉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不适合继续在一起生活,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张某与龙某系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而张某与龙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骗取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无效,故对张某要求确认张某与龙某的婚姻无效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龙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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