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09-21
老人再婚现在已越来越被社会所理解,但很多老年人选择再婚时,仍然会面对来自于社会的压力、子女的反对以及经济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考虑,导致自己再婚时顾虑重重。那么,老人应该如何选择再婚对象?应该有哪些注意事项?
老年人再婚应该选择感情上可以沟通的伴侣,由于老年人已形成自己比较固定的价值观念,很难改变,不像年轻人那样易于协调。所以,老年人不要用自己的价值标准来衡量对方,尽量调整自己的观念,要尊重对方的性格爱好,尽量与对方一起活动,增加共有时间。
再婚虽然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牵扯到两人的子女和两个家庭的问题,因此,关于再婚后的财产问题,最好有合理的安排,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对对方的个人财产有继承的权利;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订立遗嘱,决定自己的财产由谁来继承,也可以订立夫妻财产协议,约定清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取得的财产的产权问题。
参考案例: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婚后在被告家中居住半年后,搬迁到原告的房屋居住,在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年岁已高,一直由被告照顾原告日常生活。2016年5月1日原告子女将原告接走,原告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6月1日原告向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几次接原告未果。2007年1、2月间被告到原告子女家探望原告,原告给被告书写“讨二卡二证”书,向刘某某甲讨要工资卡、医疗证、身份证、离休证。自书与被告共同生活12年,原告住院由被告端屎端尿,原告离不开被告,可子女硬要分开,干涉婚后生活,老人再婚受法律保护,一定要和被告共同度过晚年。经本院询问原告,原告称,第一次起诉,原告不同意离婚,过年时,原告的子女开会,原告同意离婚。被告人挺好、善良,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照顾原告挺好的,原告与被告没有什么矛盾,后来原告儿子将原告接回,现被告不伺候原告,离婚就行。
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尽到了对原告的抚养关怀义务,其多次住院都是被告去医院精心护理,端屎端尿无有怨言,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争吵过,都是原告说了算。自从原告得了结肠癌后,原告的儿子刘某某甲才将原告抢走,不让原告回家。2016年原告的儿子刘某某甲以原告的名义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几次接原告都未找到原告。2017年春节过后,被告又接原告,原告告知被告,原告的儿子又要起诉,并给被告写了字据,让我保存,按他定的办理。故原告与被告并无矛盾,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一直很好,被告履行了对原告的扶助义务。因原告子女将其接走,致使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提出的离婚的理由只是被告不伺候原告,但导致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并没有过错,只要子女不再干涉原告的婚姻,原告与被告和好是可能的,故原告与被告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判决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福芳离婚。
(案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7)辽07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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