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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晓静律师帮帮忙 | 三次诉讼终离婚,谁料这只是新纠纷的开始……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09-04

都说“结婚喜共享,离婚苦自知”,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其开始与终结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本质都是为了幸福,若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然破裂,发现彼此不再适合,选择和平分开,也是当事人权利的表现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幸福的婚姻是美好的,不幸的婚姻却在所难免,当婚姻不得不结束的时候,最需要保护的还是无辜的孩子,做不成夫妻就做个朋友吧,为了孩子,为了自己,更为了各自更好的重新开始。

近日,李先生找到栏目组,称自己的妻子已经三次起诉离婚,孩子的抚养权也判给了妻子。到底李先生家发生了什么事呢?夫妻情份又因何反目?李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会产生争议吗?今天BTV科教频道《律师帮帮忙》首播14:00分,重播21:30分,来自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曹晓静律师,将在节目中跟李先生好好聊聊关于婚姻,家庭与孩子抚养的那些事。

案例回顾

40多岁的李先生,在这段婚姻之前已经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失败的婚姻让他对感情和家庭格外珍惜,但是,由于自己和现任妻子的年龄差距,家庭条件等诸多问题,2017年,现任妻子还是向他提出了离婚。

妻子第一次向李先生提出离婚,李先生并没有同意。原本想着妻子只是因为家中生活的琐事闹脾气,两个人只要好好沟通,说开了就好了。可是,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为了能够和自己离婚,妻子竟然连续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9年6月,最终法院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判处双方解除夫妻关系,并将10岁的儿子判交由妻子抚养。对此,李先生表示不满。

首先,李先生认为,2013年老丈人家中宅基地拆迁,在获得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只写了老丈人和李先生妻子的名字,并没有写李先生的名字。但是这次拆迁,被安置人有李先生的岳父、岳母、小舅子、李先生、李先生的妻子和孩子。这种情况下,李先生能够主张分割房屋的份额吗?

另外,李先生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一直耿耿于怀。李先生的儿子今年已经十岁,但是孩子的身体十分瘦弱。由于李先生的妻子平时忙起来也无暇照顾孩子,对于孩子的健康李先生表示十分担心。李先生能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带着对于夫妻财产分配以及孩子抚养权的疑问,让我们看看曹晓静律师怎么说。

律师支招

在听完李先生的陈述之后,曹晓静律师在看过李先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后表示,对于李先生岳父宅基地拆迁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哪怕李先生不是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也就是即使不是针对李先生个人进行的拆迁,李先生只是属于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那么依照以往的惯例也会有50平米的安置指标。所以不管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李先生都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份额。

关于李先生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判给了女方,也就是李先生的妻子,并且要求李先生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

李先生的孩子已经十周岁了,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跟谁生活,是要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法官会在离婚案件开庭之后,单独约孩子到一个相对温馨的场合去问孩子愿意跟母亲还是愿意跟父亲生活,如果孩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官会优先照顾孩子的想法,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李先生权衡再三,确实觉得女方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您也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此,曹晓静律师提醒李先生,如果女方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不存在以上的情况,李先生如果现在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还是有一定风险的。

对于李先生的案件,在一审已经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二审不就是否离婚作出改判。如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有争议,财产分割有争议,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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