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小孩在分手后如何解决?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同居期间除了可能产生财产纠纷外,也有可能因为同居期间所生小孩而产生抚养权的纠纷。随着同居现象日趋增多,非婚生子女权益日益成为社会突出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保证非婚生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正确判定抚养权的归属,对此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就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原则上应该属于母方,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比如父方条件好或者母方不适合抚养的,也可以由父方抚养,但必须经母方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一是双方的经济状况;二是双方的文化水平高低;三是双方将来环境对子女的影响;四是子女对待抚养问题的意见等。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判决。
参考案例:
2015年8月,江某与王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并以男女朋友关系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6月14日二人育有一子江x。2016年10月12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认定江某是江x的生物学父亲,现江x随江某一起生活。双方因未就孩子抚养费达成共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江x由江某抚养,王某自2016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363.6元。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在庭审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确定。江某与王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双方之子江x一直随江某生活,因此江x仍由江某抚养为宜,故对江某要求抚养江x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对于江某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佐证双方分居的具体时间及抚养费的给付情况,法院仅支持江某起诉之后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将根据江x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江某与王某之子江x由江某抚养;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x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七年八月期间的抚养费四千八百元;王某自二〇一七年九月起每月给付江x抚养费八百元,至江x十八周岁止(于每月十日前给付);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自北大法宝: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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