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指继承人从什么时间开始享有被继承人的合法所有财产所有权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该意见中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现已被《民法总则》修改,《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较好理解,如被继承人病死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一般以医学上宣布死亡为准。根据司法实践,确定公民自然死亡的依据是:被继承人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的时间;医院的死亡证书中记载的死亡时间;户籍管理登记手册中记载的死亡时间。
(2)一个公民长期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或因军事行动、天灾人祸等意外事件而失踪,什么时间是他的死亡时间呢?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失踪人公告(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若因发生意外失踪且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是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人仍无下落的,即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应当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该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这就是拟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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