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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时间:2019-09-10

人们存在一种误解,认为遗嘱不就是说清楚把自己的财产由谁继承吗?自己写一份遗嘱就可以,殊不知有效的遗嘱是有很多条件和限制的。哪些人可以订立遗嘱?遗嘱中可以处分哪些财产?财产是想给谁继承都可以吗?违反法律规定的会不会导致整个遗嘱无效?等等很多问题,都会影响遗嘱的效力。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 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故订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间节点,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在继承案件中,对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争议的,需要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体、精神状况的医疗证明,或者其从事其他民事活动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相关证据来证明。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在继承案件中,很多当事人主张遗嘱人被胁迫、被欺骗,但是这样的情形很难有证据证明,需要有确实的录音、影像等能够证明的影音证据,否则法院一般不会采信;对于伪造或者被篡改的遗嘱,可以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对于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需要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提交其神志不清的证据。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 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可以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若遗嘱中涉及到配偶或者其他人的财产,则该部分遗嘱无效,但是不影响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的遗嘱效力。另外,在订立遗嘱时,处分的应当是已经存在的财产,若订立遗嘱后新取得的大额财产,可以再订立新的遗嘱。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因此,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部分无效。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每种遗嘱都有规定的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应由自书人全文书写,并有签字和日期;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有见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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