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我们可不可以相濡以沫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婚IN家事律师网 时间:2019-07-03
著名的心理学家艾瑞克·弗洛姆认为,“爱”首先是一种能力,然后才是一种态度。
我们爱的能力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生活的历练而有所磨损。
当时光荏苒,华颜不在,最初的激情被生活磨灭,茫然间发现,最温暖的感情不是歇斯底里地誓言,而是相濡以沫地平淡。
婚姻是两个人爱情的延续,更是两个人亲情的萌芽。
杨某男与张某女在一个偶然的场合结识,互生好感,在交往1年多以后,便结婚。可能是外面的世界过于浮躁,总是在婚后有很多的诱惑,我想这大概与被诱惑的主体本身的性格与人品有着脱不开的关系。杨某男并没有在这种种诱惑中幸存,不仅为第三者掷豪金为其购别墅,二人还有了私生子。而张某女性格较为柔弱,试图挽救婚姻,同时还想要将丈夫为第三人置办的别墅。
婚姻中的两个人彼此成为情感的依靠,建立最为亲密的关系,虽无血缘关系但胜似亲人,。在众多婚姻案件中,离婚的原因各式各样,出轨也是其中之一。出轨方可能顾念情感的依靠,对家庭心生愧疚而回归家庭;也有那么一些人仿佛只有在结婚以后才能遇到对的人,他们不堪家庭的束缚,努力追求心中的真爱,认为第三者比现任妻子千般好,万般好……然而当这种爱情回归生活,可能会有两种结果:妻子还是原配的好,或者找到真正人生伴侣。但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都给另一方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这种伤害也是很多人难以摆脱的阴影,IN团队的专业律师将会在这里静静聆听您的故事,理解您的孤单与无助,化解您的疑问与焦虑!
案例中的张女士试图挽救婚姻,但是前提是她的丈夫有浪子回头的心意,如若不然,空守一段没有希望的婚姻也是毫无意义。
如果有一天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在你的身上,一定要丢弃你的软弱,拿起你刚强壮胆的勇气,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IN团队将是你最坚实的后盾。
那么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的房产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由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赠与夫或妻一方个人)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无权处分,是可以追回的。《婚姻法》第十七 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场重要的旅行,在旅途中,一方难免会因为沿途的风景而停滞不前或迷失方向,但此时也需要另一方根据人文因素、地理环境等给与适当的帮助与理解,这样才能够走的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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