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离婚,彩礼能否返还?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18
男、女双方于2019年1月23日网络相识后恋爱。男方在上海居住、女方在北京居住。二人约好见面后,发生关系。后女方声称怀孕,要求见双方父母。男方家境优越,男方父母见木已成舟,未明确反对。恋爱期间双方多次出国旅行,应女方要求,男方为女方购买:卡地亚戒指、手表、一克拉钻戒,多个名牌包包。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祖传首饰翡翠首饰若干。男方及男方父母在婚前给付各种形式的彩礼总价值约100万元。不久后,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并未办理结婚仪式。在筹备结婚仪式过程中,两人性格不合,矛盾升级。女方不辞而别,将家中贵重物品全部洗劫一空。女方回北京后,短信告知男方已经做了流产手术。男方事后认为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甚至怀疑女方因为怀孕,精心设计结婚骗局,孩子不一定是自己的。后,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判令男方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
相关法律概念:
1、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但这种身份并无法律效力。
2、彩礼: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物,这种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在此统称为“彩礼”。彩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嫁娶民俗的体现。
3、婚约不等于结婚,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在我国,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法定要件,而婚约,只是男女之间愿意成为夫妻的一种愿望,是以日后缔结婚姻的一种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代理思路及证据分析:
1、本案中,女方本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一方,然却恶人先告状,诉男方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失费10万元。实践中,支持精神损失费的情况只有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会支持离婚损害赔偿金。本案中,女方去医院做流产手术是其自愿选择的,并非男方暴力行为所致,故女方请求精神损失费不会得到支持。
2、关于彩礼范围的界定:双方在谈恋爱期间的出国旅游为女方购买的名牌手表、包包、钻戒、男方父母给付女方的祖传首饰是否属于彩礼?一种认为属于赠与,另外一种认为因为金额较大且双方系以结婚为目的,应认定为彩礼。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3、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较短,且男方并没有固定工作,其给女方购买名牌手表、包包以及钻戒的钱,大部分系透支的信用卡,属于因支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情形。
4、证据上固定上,男方的银行卡记录、购物发票、双方的聊天截屏、电话录音等证据均能证明男方给女方上述贵重物品的事实。
案件评析: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实践中,彩礼的返还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应该全额返还。只是办理了订婚或结婚仪式,未依照法律规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属于赠与条件未成就,女方应依法予以返还。
2、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婚后并未共同生活,属于应返还彩礼的情况。
3、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共同生活较短,男方因为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属于彩礼酌定返还的情形。
本案属于彩礼返还的后两种情形,最终法院调解结案,男、女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祖传首饰,并支付男方折价款30万元。男方父母为了让儿子早日摆脱噩梦婚姻,财产方面做了一定让步。但是从调解结果来看,女方返还了大部分财产。司法实践中,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贵重首饰、手表等是参照彩礼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
律师观点:虽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支付彩礼后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等都是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相关法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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