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化,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被侵害的,该怎么办?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15
情景再现
利某是某村的村民,一直以种地为生。因经常与公婆发生矛盾,无奈之下,便提出与丈夫离婚。但是,利某的丈夫却称,离婚之后,她没有权利分得他们家的任何田地。那么,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化,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被侵害的,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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