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可以反悔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17
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无论是三年之痛、七年之痒还是十年之约,不随着时间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的感情才是最真挚的。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系大学同学,因双方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生活幸福,女方便准备将其位于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赠与给男方,并手写赠与协议一份,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后,女方发现丈夫有出轨。因此,其便准备撤销对其丈夫的赠与。
七八十年代的婚姻有隐忍、有幸福;而现在的婚姻却缺乏安全感。大概很多人对于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约定等行为会表示不理解,如果彼此不能100%的信任为什么要结婚呢?亦有些人对婚内或婚前的赠与行为表示支持。我们曾为手执某些协议的当事人感到庆幸;也曾为其感到惋惜。不过每一个案件也会因为律师代理思路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体现律师思维重要性的时刻到啦~插播一条小广告:“卖”了的房还能要回来吗?)
今天我们主要以房产作为财产内容分析赠与合同和夫妻财产约定
赠与合同
都知道我们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的权属变更都需要登记才产生效力。《合同法》186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此外,《合同法》还对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进行了规定。
由于赠与属于单务合同,在赠与行为中受赠人从中受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合同法侧重于赋予受赠人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赠与行为可以撤销的情形除了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办理登记过户外,以下三种情形,赠与人享有法定撤销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福建省高院在一则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受赠人的两种行为来认定符合“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①因受赠人通过登报声明遗失土地房产证方式补办并领取了新的土地房屋权证,将原本由赠与人持有的该土地房产证变更为自己持有,并收取房屋租金;②密谋伪造股东会记录,并凭借该伪造文件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董事长及高管。福建省高院认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并不一定只与涉案房屋相关,包括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体、精神、财产等权利。在这起案件中受赠人的上述行为并非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客观上造成赠与人精神上的痛苦,损害了赠与人的利益,从而撤销赠与合同。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一情形主要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有特定扶养义务。小编搜索了天津市法院一则赠与合同纠纷案例:赠与人与受赠人系父母、子女关系,赠与人将拆迁款赠与受赠人,受赠人却长时间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人曾多次以赡养纠纷起诉受赠人。而因赡养纠纷作出的判决书成为本案撤销赠与合同的重要依据
3、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时具备可撤销情形,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了解完看似简单的赠与关系,我们再来欣赏一下夫妻财产约定逻辑架构~
夫妻财产约定是基于双方人身附随关系对财产做出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亦掺杂赠与的成分,那夫妻之间财产赠与是属于财产约定还是单纯的赠与呢?《婚姻法》、《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如何衔接适用,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都有很大争议。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实施,其中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因为《合同法》对赠与的规定并没有限制使用范围,亦未将夫妻等人身关系的赠与排除在外,这一规定的出台看似是无缝衔接了《婚姻法》与《合同法》,但也将夫妻间房产赠与问题的认定推至风口浪尖。
目前在夫妻间房产赠与的处理问题上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夫妻间的财产约定的作出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质,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不应随意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撤销权。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同时也无需履行物权变动手续。
2、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分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是并未规定一方将其个人财产约定归于另一方的情形,因此,夫妻间签订财产协议或赠与协议,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不动产归于另一方所有,在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赠与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约定婚前个人房产共同共有的比例为婚前所有者为1%,赠与另一方99%,这样也视为财产约定,而不适用赠与撤销权规定,显然有失偏颇。
3、一方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归一方所有,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问题的规定享有撤销权,同时也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未明确指出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不能片面理解。游植龙律师曾就此问题与最高院法官进行交流,他们认为凡是夫妻一方将房产约定赠与给另一方的,不论该房产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都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据此小编也查找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
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仍然有待完善,这一问题到底应当如何解决《婚姻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协议内容、《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综合判定。
无论是签订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建议做一下公证;如果法院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那么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你的权利是不可撼动的;如果法院可以将其认定为财产约定那更好啦,就当是给权利的保障加了一层保护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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