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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的生育,有哪些相关的保障制度?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3-06

情景再现

董某是某企业的员工,自从休完产假后,由于孩子比较小,便没有时间再加班。因此,该单位便以其在哺乳期不能正常工作为由降低工资。对此,董某认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所以,董某想了解一下国家对于生育的妇女有哪些保障制度?

律师解答

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该项基本权利。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至第29条的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具体包括以下保障制度:(1)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所谓任何单位,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任何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等。(2)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3)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女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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