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保障女方对子女的抚养权?
作者:IN律师团队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3-06
情景再现
傅某因丈夫经常对其进行虐待而起诉离婚,但是,傅某想抚养他们6岁的女儿。为此,傅某咨询了律师后得知,离婚时,法律会保障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那么,离婚时,如何保障女方对子女的抚养权?
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6条第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但是,离婚的重要后果之一,是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必须确定子女的抚养归属,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依法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都有若干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婚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将哺乳期量化为2年,指出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当然也有例外情形。在母方不宜、不愿或无法抚养子女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对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司法解释中列举了几种可予优先考虑的情形。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也是其中之一。
为了保障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0条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做了重要的补充:“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绝育手术的以女方为多(虽然由男方实施更为简便、安全)。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可以使那些不能再生育的妇女实现其抚养子女的愿望,使她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年老时有所依靠。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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