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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来了之家庭赡养与扶养-法律规定哪些人对老年人负有扶养义务?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10

情景再现

徐老太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体弱多病,唯一的儿子因意外死亡,平时一人在家,无人照管。而徐老太在外打工的丈夫对她也从来都是不闻不问。一次,徐老太的邻居告诉她,除了她已经过世的儿子外,她的丈夫对她也有扶养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对老年人有扶养义务?

律师解答

所谓扶养,是指经济上的相互供养与物质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照料。尤其是一方在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夫妻关系在法律上还存在,一方生活困难时,对方就有义务予以扶养。即使那种夫妻感情极差,一方已经提出离婚请求,只要离婚判决还未作出或已作出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他们相互之间仍然负有扶养对方的义务。

老年夫妻之间应相互履行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其配偶有权利向其索要扶养费。双方若因扶养费发生了纠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对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的裁决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此外,如果配偶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我国《婚姻法》第44条规定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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