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之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如何确定?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0-02-15
情景再现
窦某是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曾立下自书遗嘱,准备将财产留给大儿子。但后来,窦某觉得女儿生活非常困难,应当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留给女儿。因此,窦某便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那么,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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