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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约定房子赠给孩子可以反悔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1-06

       谭某和张某于2002年结婚,婚后2003年生下女儿小雪。因夫妻性格不合,两人于2010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女儿小雪所有。谭某认为孩子年纪还小,且还有未还清的贷款,没有立即将房产过户到儿女名下。2021年,女儿小雪年满十八岁,遂请求父母将离婚时约定的房屋过户给自己。母亲张某同意,但父亲谭某拒绝过户,并多次与女儿争吵,最后,小雪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转让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撤销赠与,但是在本案中,该《离婚协议》是谭某和张某为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协商签订的,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谭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是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附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依法不能撤销赠与。在上述案件中,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双方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在诉讼中,谭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赠人也接受了赠与,因此,谭某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不充分,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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