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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公积金、住房补贴如何处理?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1-06

       刘某与张某原系同事,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婚后双方一直不和。2020年4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表示如果判决离婚,则要求分割张某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张某曾在2011年10月12日与其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张某住房补贴款为75.6万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款按月计算,并于2012年1月起的15年内发放完毕。

       国务院2002年3月公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使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它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在离婚诉讼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总额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一般在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上述案例中,张某所获得的住房补贴款是15年的住房补贴,分摊至每月为420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补贴是32个月,即得住房补贴款为42万元。虽然张某尚未实际完全获得住房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也应该通过折价的方式,由张某就换算所得的住房补贴的数额对刘某进行补偿。一般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由夫妻双方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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