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小三要赔偿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7-01
赵某与吴某于2014年结婚。婚后,吴某长期未生育,导致夫妻感情渐趋冷淡。2019年,赵某因工作认识了曲某,并开始在外租房同居。同居期间,赵某长期不回家,不承担家庭责任。吴某曾找过曲某,要求其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但曲某非但不接受,还当面辱骂吴某,并挑拨赵某对吴某进行殴打。吴某因家庭生活破碎和多次被曲某和赵某辱骂、殴打,导致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精神濒于崩溃,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赵某对吴某不管不问,也不再承担家庭的消费开支。2021年10月,吴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曲某和赵某分别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在配偶一方有过错造成婚姻破裂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当然,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不能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当事人有配偶,仍与其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能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赵某的行为明显属于有过错方,其在与吴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曲某在外租房同居,并使用家庭财产供其同居生活使用,侵犯了吴某的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赵某长期不承担家庭责任,并实施家庭暴力,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多条关于夫妻义务的规定,吴某完全可以要求赵某给付其损害赔偿金。至于第三者曲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还没有明文规定。第三者插足一般作为一个道德问题,而没有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要求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操作上也有困难。所以,曲某要求第三者曲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一般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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