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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打掉孩子,丈夫可以要求赔偿吗?

作者:曹晓静律师 来源:www.hun-inlawyer.com 时间:2022-07-04

王某和李某从大学开始相恋,多年后登记结婚,两人的感情一直很稳定。婚后第二年李某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但是由于李某正在工作的上升期,领导正考虑提拔她,为不影响自己的工作前途,李某犹豫再三还是去做了人流手术。因为两个人年龄都不小了,王某和父母都想尽早生孩子,但李某为了防止夫妻之间为此事争吵,她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王某。有一天王某在家里翻找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了李某做流产的医疗记录,非常气愤,质问妻子为何不经他同意就把孩子打掉?李某再三解释,王某无法接受,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要求妻子向他赔偿损失。

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障一直是学理上没有探讨出结论的问题,因为人的生理构造,生育需要男女双方的配合才能完成,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决定。又因为女性的生理特点,丈夫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妻子的配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这就决定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孩子,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有没有途径要求妻子对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即便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丈夫也不能因此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即便离婚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为这不属于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且司法解释明确了这种情形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上述案例中,李某有自己决定生不生孩子的自由,即便是丈夫王某也不能擅自干涉,李某决定终止妊娠的,王某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损害赔偿,他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婚姻中,生育孩子对夫妻双方来说是一件大事,但怀孕生子对于女性的影响更大,从生理、心理等诸多方面都需要女性做好足够的准备。夫妻双方对于生育的问题应该妥善协商解决,法律只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去寻求一个平衡点,它不可能绝对公平。就本问题而言,衡量女性和男性就生育问题所受的影响和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之后,法律倾斜保护女性,其实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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