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误将他人财物进行分配该如何处理?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9-29
丁某与朋友何某合作成立一个小型打井公司,由懂得打井技术的丁某具体实施打井工程。2008年4月,丁某因病卧床不起,病危期间他在全部三个子女面前做了一份口头遗嘱,将自己在打井公司的机器设备全部留给懂得该技术的大儿子丁甲(化名),而自己的全部现金4万元,分给丁甲1万元,次子丁乙2万元,女儿丁丙1万元。三个月后,丁某去世,在处理完他的后事后,子女们按照他的遗嘱进行遗产分割时却遇到了麻烦。丁某生前合作伙伴何某拒绝将打井公司的机器设备给他们,他拿出二人合作时的协议,按照该协议规定,公司最初成立由何某以机器设备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出资,丁某以技术和部分资金出资,在二人不能继续经营公司时由丁某取得全部公司财产。但何某说机器设备所有权根本不属于丁某,所有权属于他自己。这样丁家兄妹针对父亲遗嘱分割现金出现争议,丁甲认为父亲现金应该均分,而丁乙则坚持按照父亲遗嘱分割现金。
遗嘱中只有立遗嘱人对其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分配的内容是有效的,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对于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并不意味着遗嘱全部无效,对无效部分以外的遗产处理内容仍然属于有效部分。遗产分割按照遗嘱进行的一个最基本前提是遗嘱必须有效。现实生活中,下列情况经常导致遗嘱无效:(1)遗嘱形式欠缺导致无效。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适格等。(2)遗嘱内容违反继承法强制性规定,如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3)遗嘱人误将他人财物作为遗产处理。如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4)遗嘱人生前变更或撤销遗嘱。如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遗嘱有部分无效的情形下,只能执行其有效部分。
上述案例中,丁某所立遗嘱处理打井设备部分无效,其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丁某所留下的现金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三个子女均分。处理打井设备部分应为处分的是他人所有的财产所以无效,口头遗嘱在病危期间作出是可以的,但是丁某的口头遗嘱是在其子女也就是继承人面前做出,并无其他见证人,这不符合口头遗嘱关于见证人需为无利害关系人的要求,所以该口头遗嘱关于现金的分割部分也是无效的。综上所述,丁某的口头遗嘱全部无效,对于其所遗留下来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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