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共同遗嘱?其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10-10
何某的妻子李某在病重时,向丈夫提出要二人共同立遗嘱来处理他们的遗产。当时何某为了安慰妻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立下了“两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死后由已经出嫁的养女何甲继承”的遗嘱。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李某将此事也告诉了何甲本人。李某死后,这10000元的存折一直由何某保管。1996年10月,何甲趁何某不在家,进入何某的卧室,撬开皮箱,拿走了存折。何某回家后,发现箱子被撬坏、10000元存折被盗。何某后来得知此事是何甲干的,就向何甲索还存折。何甲不肯归还存折,说:“遗嘱上写明这10000元由我继承,养母生前也已经将此事告诉了我。”而何某却认为,这10000元钱是他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自己有一半的所有权,并且说:“遗嘱上‘死后’两字,是指我和李某二人都死亡后,这10000元存款才由何甲全部继承。现在李某虽死亡,但我尚未死,属于我的一半不能当作遗产继承。” 因此,何某只同意何甲继承属于李某的那部分遗产50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所谓“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遗嘱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订立遗嘱处分遗产的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共同遗嘱是一种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有着同一内容、同一目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共同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但与一般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因为共同行为双方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共同遗嘱须共同遗嘱人有着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不能就遗嘱的内容达成一致同意的,共同遗嘱也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遗嘱人对遗产的处分受他人意思表示的制约。因为尽管共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有同一的目的,但毕竟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共同遗嘱。因此,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意愿受他方意思的制约。而且,在共同遗嘱中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往往具有关联性,一方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互为条件的。第三,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与一般遗嘱不同。因为共同遗嘱人一般不能同时死亡。而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共同遗嘱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各个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来具体确定。首先,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的夫妻共同遗嘱,自任何一方死亡时即时生效,死亡方的意思表示生效,生存方的意思表示失效。其次,对于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仅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后整个共同遗嘱才发生效力。在共同遗嘱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遗嘱人遗产的内容发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遗嘱人的遗嘱内容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在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时就依照遗嘱处分未死亡一方的财产。再次,对于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仅致使遗嘱部分生效,双方都死亡时方全部生效。
在实践中,经常有夫妻双方共同立遗嘱的情形,但两人共同在遗嘱上签字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份遗嘱就是共同遗嘱,应看其是否符合共同遗嘱的构成要件。本案中,何某与李某预先设立的遗嘱,从李某来讲,她把自己的遗产留给养女何甲,这是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对何某来讲,李某在病重期间向何某提出欲立遗嘱,将二人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由何甲继承,何某当时是为了安慰李某,同意预立遗嘱只是临时应付,可见这份遗嘱的内容并非出自何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遗嘱不符合共同遗嘱所要求的主体条件。因此,何某和妻子李某所立的遗嘱,不能理解成共同遗嘱。从生效时间来看,即使认定为共同遗嘱,也不能在一方已经死亡,另一方未死亡时就依照遗嘱处分未死亡一方的财产。因此,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本遗嘱按一般遗嘱继承。何某与李某共同积累的10000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将何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10000元分出一半,即5000元归何某所有,留下的5000元就是李某的遗产,这5000元按李某生前的遗赠,由养女何甲来继承。何某的财产5000元,只能等何某死后,才能另做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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